穗文广旅规字〔2022〕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团区委: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的落实,发挥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现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联系人:刘庆红,联系电话:38925424)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融合发展,积极发挥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在构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和《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以及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参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和旅游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等,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包括:
(一)依法成立、以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或公众自发组织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队。
第四条 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统筹指导、市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本单位文化与旅游业务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
各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七条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开展,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建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总队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队长由相关业务处室和市文化馆相关负责人担任,市总队领导机构成员为局属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和旅游行业协会负责人。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区、旅游行业分别组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市总队各局属单位分队受本单位直接领导,各区分队受本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直接领导,旅游行业分队受市旅游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并纳入市总队统一指导。各分队可以结合工作下设志愿者服务队,服务队接受分队的指导,并按照分队的分工安排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市总队下设办公室在广州市文化馆,参与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负责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管理,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及统计、报送数据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接受市总队的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协调等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
市、区、镇(街道)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队,根据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求纳入统一指导和管理,设立统一名称,实行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并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总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为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负责人,总队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有关事项。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鼓励、引导共产党员带头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为专家型、专业型和通用型三类。
专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在全国、全省及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艺术、旅游、文学、历史等专业(行业)领域取得一定建树,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的志愿者,如社会知名艺术工作者、省级以上认定非遗传承人、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等。
专业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具备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专业知识技能或职业证书的志愿者,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导游、旅游规划、旅游管理、建筑、设计、科普等。
通用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提供无需具备专业知识技能或职业证书的服务的志愿者,如路线指引、咨询、文明宣传、秩序维护、关爱便民等。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登记。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四)获得所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获得所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培训;
(六)要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要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对所参与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因故不能如约履行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方或者志愿服务需求方;
(三)不得向接受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四)不得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六)维护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和志愿服务的形象与声誉;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章程等规定的以及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及培训;
(四)负责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保障激励等工作,如实记录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五)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本安全保障,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证明;
(七)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明确志愿者招募标准,核实志愿者基本情况,应当依据专业技能、岗位职责、服务内容等条件对志愿者进行分类建档,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在开展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的培训,包括通用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
鼓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依托各级各类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以及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企业、旅游院校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培训基地,面向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依据专业技能、岗位职责、服务内容等条件开展分层分类的培训。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向志愿者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物资等硬件保障以及保险、交通、食宿、通讯等补贴支持。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定期对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开展以服务态度、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志愿者的依据。评价方式可以综合采用管理者评价、志愿者评价、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注重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自愿退出者,应当依据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办理退出注销手续。未在信息系统登记注销的,可以经书面申请,向所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办理。
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以建立退出机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同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行业合作交流,促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共同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促进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指导成员依法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各类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培训、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情况统计、发展研究、经验研讨等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前沿发展;
(四)反映行业诉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志愿服务监督和先进嘉许;
(五)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场所包括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烈士陵园、纪念馆、城市文化主题街区、历史文化步径、城市公园、森林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海洋馆、古村镇以及对游客开放的自然保护区、志愿驿站、广州城市旅游问询救援服务中心和旅游集散场所等。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在上述区域开展以下服务:
(一)公共秩序维持、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等文明引导服务及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关爱服务;
(二)参与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宣传、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数字技能科普等公益性服务;
(三)提供公益性展览、历史、地理、文化、动植物、风土人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内容的导览讲解服务和科普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民族民间文化宣传展示及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和反馈服务;
(七)参与通过数字化平台开展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
(八)参与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交流活动;
(九)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十)参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倡导的各类应急公共事务的服务工作;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穿着统一志愿者服或佩戴统一标识,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标识、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标志。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方式、期限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签订书面或电子协议。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方基本情况资料;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
(四)工作条件、培训、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志愿服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形;
(六)志愿服务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具体协议内容可以参考民政部门制定的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志愿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利用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与施行机制,规范对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志愿服务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等信息,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民政部门认可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并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及时、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时数记录和服务证明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自行负责。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时数记录和服务证明的监督审核。
第二十八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及场所,以及商业街区、交通枢纽站点、景区、各旅游景点周边的志愿驿站等游客集中区域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站点。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站点建设标准。
第六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安排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经费。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机构应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提供合理必要的经费支持,纳入本级本单位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孵化培育和激励保障机制。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创投活动等方式,支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目的,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
鼓励依法设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发展基金,用于资助和扶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项目开展、站点建设、技能培训、志愿者激励回馈及权益保障等。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或者侵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直接服务类: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实施和宣传推广等;
(二)服务支持类: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研究、志愿者培训、认定记录、激励表彰、权益保障、物质保障、购买志愿者保险等;
(三)其他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事业相关的费用:场地租用、物品制作等。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每年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政府扶持和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本单位专业优势成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队,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人才库”,鼓励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资深从业人员、基层群众文艺骨干等参与志愿服务,提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进学校、进社区,鼓励文化和旅游服务场所设立青少年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基地,设计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和活动项目。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创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内容、项目、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点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示范点评选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参与创建申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发布,对星级以上志愿者和年度优秀志愿者给予艺术观摩与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景点景区门票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鼓励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优秀志愿者提供个性化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表彰奖励规定予以定期表彰、奖励。
鼓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对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项目,以及支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等进行褒扬嘉奖,推荐其参加其他评选活动。
第三十九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在官方网站上开设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宣传专栏,运用新闻媒体、新媒体等载体平台加大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宣传。
第四十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挖掘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形象价值,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鲜明地方特色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艺品、纪念品等文创产品,所获收益应用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鼓励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围绕推进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观、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等内容,精心策划贴近百姓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项目,着力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成为开展广州特色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广阔舞台。
第四十二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深入乡镇公共文化阵地、乡村学校少年宫和乡村旅游目的地,通过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和旅游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乡风文明,营造乡村文化氛围,提升乡村旅游品质。
第四十三条 推动广州市与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协同发展,在人才培养、专业培训、项目研发、课题研究、典型选树、宣传推广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深化合作交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