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7:38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GZ0320220110


穗文广旅规字〔2022〕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为我市剧本娱乐活动监管工作提供扎实制度保障,促进我市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广州市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30日



广州市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剧本娱乐活动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剧本娱乐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互动的文化业态。

  本办法所称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前述剧本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第四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备案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进行。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申请从事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提供的剧本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及省市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七条  剧本娱乐活动中使用的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配备满足自审需要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第九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第十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第十二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应急培训、急救培训、消防演练等,切实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加强内容自审和从业人员培训,引导经营场所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监督全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各区文化旅游部门开展工作。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备案、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区文化旅游部门或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指导、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文化旅游部门或者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剧本内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令经营者将有关剧本立即下架,改正并备案后再予上架;发现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剧本内容,未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不适宜未成年人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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