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文广旅规字〔2022〕2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文物考古工作程序,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刘璐,联系电话:38925447)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出让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原则上在土地出让或工程建设6个月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考古工作条件,并对考古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
在广州市第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加建电梯或埋深不超过1.5米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小型管网工程,可先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埋藏,建设、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申请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储备主体和方式;
2.拟申请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相关情况说明;
3.如属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项目,需出具相关文件;
(二)规划批复文件;
(三)比例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及电子版文件,并标注拟申请地块的范围。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为考古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一)确定用地红线范围的边界桩点;
(二)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理,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山坟迁移;
(三)取得勘探区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考古发掘单位完成安全交底。必要时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地下管线迁移。无需迁移或确实无法迁移,但在勘探时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通知勘探区内重要管线的权属单位现场监护。
(四)完成地铁、人防、国防通信等地下设施的摸查,并与相关负责单位沟通;
(五)不存在妨碍考古工作的其他纠纷。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具备考古勘探工作条件的工作区域和必要的协助。
属于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用地的考古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回复文件,直接与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确定考古工作面积后,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属于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用地的,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回复文件后,应当及时与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联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签订考古工作合同,明确考古工作量、工作经费、工作时限、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应在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驻建设用地现场并开展相关考古工作。
其他项目,申请单位在收到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回复文件后,应当及时与考古发掘单位联系,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申请单位可直接委托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申请单位委托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承担考古工作的,应及时提供委托函,并签订考古工作合同,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应在完成相关委托程序,且现场具备考古工作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驻建设用地现场并开展相关考古工作。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对考古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在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考古工作开展前负责完成勘探区域的围闭工作;
(二)在考古工作开展前完成勘探区域内混凝土地面和建筑废弃堆积等清障工作,必要时清运余泥。
(三)为考古发掘单位提供考古工作所需的临时建筑设施(包括值班和临时住房等)及必要的生活用水、电等设施。
(四)负责做好考古发掘单位与当地街道、村镇、原业主、施工单位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负责做好工地的安全保卫,并协助做好考古工作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考古勘探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文物保护意见函告申请单位。凡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提交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文物保护意见报告省文物行政部门。
第九条 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无需开展考古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可以组织土地供应。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化遗存,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进行考古发掘,并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考古发掘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考古发掘审批手续。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一)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按财政分级的原则,分别在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或者由区财政承担。
(二)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2013年5月1日《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生效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下列情形由建设单位承担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
(一)2013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通过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2013年5月1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2013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开展文物考古工作。
涉及农村集体用地建设、临时借地、非大型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的,所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2013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开展文物考古工作,所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参照本条第二款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生效后开展文物考古工作,所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具备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条件和不存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一般考古调查项目所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一般考古勘探项目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每万平方米需考古勘探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调查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及勘探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特大项目除外。如需考古发掘的,时间另外计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根据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正在进行或尚未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穗文广新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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