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程序 |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名称、服务场所、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或终止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变更名称(不包括跨区变更) |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变更服务网点服务场 所(不包括跨区变更) |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变更服务网点负责人(不包括跨区变更) |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变更服务网点服务范围(不包括跨区变更) |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 服务网点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跨区(县级市)变更 | 1、跨区(县级市)变更的原则上应变更服务网点名称,持下列文件到变更后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5)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本区编号要求重新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将《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及收回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通过交换发送给原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原发证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凭其注销备案登记。 |
注销服务网点备案 | 1、《旅行社分支机构注销备案事项登记表》; 2、 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有效文件; 4、 地(国)税局注销文件、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文件。 |
受理部门 | 各区、县级市旅游局 |
备注 |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
附件: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及注销事项备案办事指南(2014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