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及注销事项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25 09:33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备案程序

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名称、服务场所、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或终止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变更名称(不包括跨区变更)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变更服务网点服务场 所(不包括跨区变更)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变更服务网点负责人(不包括跨区变更)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变更服务网点服务范围(不包括跨区变更)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 服务网点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跨区(县级市)变更

1、跨区(县级市)变更的原则上应变更服务网点名称,持下列文件到变更后分支机构所在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2)服务网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3)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5)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本区编号要求重新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将《旅行社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及收回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通过交换发送给原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原发证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凭其注销备案登记。

注销服务网点备案

1、《旅行社分支机构注销备案事项登记表》;

2、 原《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有效文件;

4、 地(国)税局注销文件、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文件。

受理部门

各区、县级市旅游局

备注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附件:旅行社服务网点变更及注销事项备案办事指南(2014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