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严查“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诱导或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醒旅游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醒旅游者理性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我市旅游服务质量,现发布2023年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7月,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广州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广州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广州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策划、设计、选定旅游线路,招徕、组织游客成团赴川西、西藏旅游,为游客提供包价旅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广州某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37元,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某国际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3年4月,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检查时发现,在该旅行社安排的2023年3月4日出团旅游中未能提供其中一名出行导游的相关证件。经调查,该旅行社2023年3月4日与广州某医院签订了西关永庆坊+陈家祠1天出团中,委派郑某(实为邹某)执行导游任务,邹某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广州某国际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孙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广州某国际旅行社计调叶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邹某使用他人导游证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三: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提供交通用车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案
2023年5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增城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无法提供2023年4月19日至4月24日广西6日游团队的旅游包车资料。
经调查:2023年4月17日,该旅行社与游客代表梁某某签订旅游组团合同,并口头约定旅游包车服务由梁某某介绍及议定费用,车辆由承租人刘某提供,租车费由该旅行社代梁某某垫付,车辆路桥费由梁某某承担。在旅游途中,因车辆未及时缴纳高速通行费,造成了高速路出口交通堵塞的不良社会影响。期间,该旅行社未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未查验车辆合法经营资格,后经增城区交通运输局核实以及车辆承租人刘某证实,此次旅游使用的车辆不具营运资质(刘某违法行为由交通部门另案处理),该旅行社未从中获利,无违法所得。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在旅游主管部门多次要求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的情况下,该旅行社仍为接待游客选择了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且在旅游途中因车辆未及时缴纳高速通行费造成了高速路出口交通堵塞的不良社会影响,参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等级。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广州市增城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