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2024年文化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9 16:45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打击文化娱乐市场突出问题,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提醒文化娱乐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发布2024年文化娱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增城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公安部门,对广州市增城某网吧(招牌名:某网咖)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案涉网吧监控视频录像、询问网吧工作人员以及核实涉事人员身份信息,确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经查,聂某某于2024年2月1日23时56分许进入广州市增城某网吧经营场所,于2月2日2时多离开;沈某某于2月2日4时许进入广州市增城某网吧经营场所,4时40分离开。聂某某、沈某某在网吧逗留期间均未开机上网,当晚值班网管罗某也未对两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中途虽有对网吧聚集人员进行疏导劝离,但未成功。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网吧监控视频录像、网管罗某的询问笔录、聂某某和沈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其陈述材料等。经公安部门核实,确认了聂某某和沈某某的年龄为已满16岁的非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

  查办结果: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该网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鉴于聂某某和沈某某为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且非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广州市增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网吧作出警告处罚。

  本案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显现文化市场执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深化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成效体现。

  案例: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案

  案情简介:根据相关线索,显示《9月23日广州房东的猫【世界/青年】2023巡回演唱会》的报批单位为广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款支付公司为南京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广州市白云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云文广旅体演〔2023〕46号),批准广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广州体育馆1号馆举办《房东的猫【世界/青年】2023巡回演唱会-广州站》,当事人为该场演唱会的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经查,当事人与南京某文化产业发展公司为合作关系,当事人负责申报手续等工作,南京某文化产业发展公司负责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等事宜。

  查办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9万元整。

  随着演出市场的快速复苏和持续升温,各类演出活动大量增加,掀起了新一轮观演热潮,随着带来的也有对演出市场的监管压力,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需注意以下事项:

  1.将批准文件上的举办单位视为履行演出活动核心义务的适合单位,是法律意义上演出单位的真正举办单位。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义务是不可转委托,只能由批准文件的举办单位自己实际履行,上述案例中票款支付即是第二十三条中的第四项义务,应由被批准的举办单位履行,而不能通过委托协议转其他公司履行。

  案例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案

  案情简介: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海珠区文广旅体局)收到上级转办关于“地下8公里∙大学生说唱联赛III广州站”演出线索。经初步调查,“地下8公里∙大学生说唱联赛III广州站”报批演出名称为“高校说唱联赛”,举办单位为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演出票务销售由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秀动平台销售并结算。

  海珠区文广旅体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高校说唱联赛”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资料。经查,“高校说唱联赛”演出的票款收入和支出均由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完成,当事人无该场演出活动的收入支出情况。当事人所提供的《6月16日大学生说唱比赛付款明细》显示该场演出的场地服务费、演出服务费,均由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场地方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

  查办结果:“地下8公里∙大学生说唱联赛III广州站”报批的演出名称为“高校说唱联赛”,《海珠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明确该场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为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场演出的票务销售由西安某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票款收益为该公司所有,并由其支付演出的全部所需费用,当事人未负责该场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的规定,构成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高校说唱联赛”演出举办单位,实际履行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等义务,但未履行该场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义务,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海珠区文广旅体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1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快速复苏和规模扩大,演出经营的“代报批”现象越来越多,本应赋予实际举办单位的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到了代报批的演出经纪机构身上,但申报演出的“举办单位”却未能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变相转让了演出经营权,双方互相推诿扯皮,使演出内容和现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监管,造成社会危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在查处“代报批”问题上,能够抓小抓早,通过以案说法等有效方式防止此类行为在演艺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依法有序、繁荣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