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关于报送行政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情况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07-28 09:54 来源:本网

市法制办:
你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情况函》收悉,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情况函复如下:
我局的行政执法职权原有行政处罚29项、行政审批5项、行政检查2项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2项。由于《旅游法》的施行(2013年10月1日起)和《广州市旅游条例》的修正(市人大5月审议通过后,正上报省人大审批),经调整,行政处罚变更为27项,行政审批职权仍是5项,行政检查变更为3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仍是2项。
一、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
(一)违法行为的调整
一是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新增两项违法行为类型分别是“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和“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二是根据修正后的《广州市旅游条例》,删除了原来的两项违法行为类型分别是“导游服务机构不尽职责,损害导游人员的权益”和“旅行社选用未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人员上岗”。三是对个别违法行为相似,处罚措施依据相同的,进行了合并处理,如原来的第24项、第26项与第28项合并后调整为第24项;原来的第27项与第6项合并后调整为第6项。调整后,行政处罚职权是27项。
(二)处罚措施依据的调整
《旅游法》施行前,原来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包括《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旅游条例》等。《旅游法》实施后,当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两者的处罚标准不相同时,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等应服从法律的规定,所以处罚措施依据必须作出调整。
二、行政审批依据的补充
原来的行政审批依据不够完整,只有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69号,现在已补充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包括《旅游法》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
将原来的行政检查职权2项调整为3项。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新增3项行政检查职权分别是“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这3项行政检查职权已经包括了原来的2项职权,因此删除原来的2项。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职权的调整
2013年10月前,使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只有两种情况: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法》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13年9月26日印发)实施后,具体执法内容还增加了“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另外,执法行为依据增加了《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此函复。

附件:广州市旅游局动态调整的行政执法职权情况一览表


广州市旅游局
2015年7月20日


(联系人:林瑛,电话:81078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