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1-30 16:47 来源:本网
穗旅行复〔2017〕1号
申请人:萧XX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萧XX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云科工商信公开〔2017〕X号),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云科工商信公开〔2017〕X号),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白云区XX镇XX村村民、广州市XX有限公司股民,该司为XX区XX镇XX村XX驿站的运营管理单位。XX驿站的相关统计情况由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承担。为了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涉XX村XX驿站自2008年至2016年12月止贵局掌握的运营收入统计每年(季、月)数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8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云科工商信公开〔2017〕X号),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属于XX村村民,XX村XX驿站在由XX村委会运营期间,其运营收入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于村务公开内容;XX村XX驿站在由广州市XX有限公司运营期间,申请人等村民在内,属于该公司股民,XX村XX驿站的收入,将影响申请人等股民的分红收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政府信息公开案例三,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通过网络“百度”“XX村XX驿站年收入”,也会搜索到由相关部门及XX村向媒体、政府机关上报的相关XX村XX驿站的部分年份的年收入数据情况。从另一方面说明单纯的年收入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申请人故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涉XX镇XX村XX驿站自2008年至2016年12月贵局掌握的运营收入统计每年(季、月)数据”。经我局调查核实,XX村XX驿站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广州市XX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又系XX村村民自筹资金设立、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经营主体。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利,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在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前,征询权利人XX镇XX村XX驿站经营者——广州市XX有限公司的意见,其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运营收入统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若公开会引发同业恶性竞争”,且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需求无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企业经营信息的一种,综合权利人的意见,我局有理由认定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我局不予公开。另外,我局作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只能按商业秘密的定义作自主审查,能否最终被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在于法院的实质审查,而非我局。
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提及的“XX村XX驿站在由XX有限公司运营期间,申请人等村民在内,属于该公司的股民,XX村XX驿站的收入,将影响申请人等股民的分红收益”,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申请人作为权利人的股东,有权自行向权利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若权利人不予公开,申请人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股东知情权。
经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涉XX村XX驿站自2008年至2016年12月止贵局掌握的运营收入统计每年(季、月)数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8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云科工商信公开〔2017〕X号),主要内容为:“关于‘涉XX镇XX村XX驿站自2008年至2016年12月贵局掌握的运营收入统计每年(季、月)数据’,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公开”。同年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公开信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XX村XX驿站自2008年至2016年12月止贵局掌握的运营收入统计每年(季、月)数据”。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XX村XX驿站自2008年至2016年12月止的运营收入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前,征询权利人XX镇XX村XX驿站经营者——广州市XX有限公司的意见,其书面回复不同意信息公开的理由,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的程序和形式均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云科工商信公开〔2017〕X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我局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云科工商信公开〔2017〕X号),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我局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于2017年2月8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云科工商信公开〔2017〕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