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对征集《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3-29 09:37 来源:本网
穗旅函〔2016〕142号
广东省旅游局:
        你局《广东省旅游局关于征集〈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意见建议的通知》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建议如下:
        一、建议将以下内容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中予以细化
     (一)如何保障和落实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尤其是重点旅游项目、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新业态在旅游吸引物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方面。
     (二)如何体现和落实促进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
     (三)如何建立全省旅游公共信息和高速路、交通干道上旅游景区客流量、停车状况发布平台?
     (四)景区开放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如何分责、监管和实施?
     (五)目前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指标和手段多样,怎样核定景区接待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并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
     (六)《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提到设立旅行社“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建议能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中予以细化。
        二、需要通过完善条例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第三条对旅游经营者的界定,建议拓宽,将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旅游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纳入考虑。
     (二)加强对旅游促进方面的内容表述。
     (三)增加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内容,全域旅游发展有赖于当地政府重视、相关部门有大旅游意识和举措。
     (四)第十三条应考虑以下内容:增加对市场定价的要求和表述。价格方面按照物价部门和《旅游法》相关要求执行;黄金周、节假日、重点节庆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涨价;鼓励在非黄金周和节假日实行适当优惠。
     (五)在设立旅行社行政许可中,申请人提交的聘用经理、计调、导游的劳动合同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如劳动合同并非当事人本人签署,劳动合同签署后未实际履行等,建议通过条例予以规范,确保旅游从业人员充分就业。
     (六)旅行社在申请设立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时应有的条件,这种情况违反了旅游法的立法目的,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处理起来无法可依。建议通过条例予以规范。
        三、对《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的其他建议
     (一)对第三十条进行修改,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建议由安全管理等部门履行。
     (二)建议将全文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议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对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



广州市旅游局
2016年3月23日
(联系人:林 瑛,联系电话:81078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