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07 09:33 来源:本网
穗旅罚字〔2016〕第4号
广州恒愿三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从我局领取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一直未到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缴存20万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担保。为此,我局于2016年3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州市旅行社整改通知书》,限你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但你公司拒不改正,至今仍未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担保。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旅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现决定吊销你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公司及其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再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其它报备)

广州市旅游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