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设立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档案、保密、应急值班、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安全工作。统筹全局性工作、体制改革工作、调研活动。承担全行业宣传工作,负责政务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对外新闻发布活动。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承担统筹文化、广电、旅游类社会组织管理和全市节庆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审批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承担人大、政协的意见、建议、议案、提案等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工作。统筹、组织办理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三)规划发展处。组织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安排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提出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的基本思路。组织、协调重点文化旅游设施项目的规划、立项、投资和建设工作。提出文化旅游设施项目规划发展计划及经费配置建议。参与有关部门编制与文化旅游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各种专项规划研究论证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五)艺术处。拟订全市戏曲、戏剧、舞蹈、音乐、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省、市水准及岭南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市属专业艺术场馆及旅游场所演艺工作,推动艺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六)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旅游集散中心、问询点、旅游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旅游便民惠民和志愿服务。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八)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拟订文物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全国、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相关审核报批工作,配合做好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批工作。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文物管理处(文化遗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文物安全防护方面的指导和督导,并协助执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安全防范领域技术标准及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和保护。承担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牵头城市日常工作。
(十)革命文物处。指导全市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组织开展全市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指导革命纪念馆、革命博物馆业务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一)博物馆处。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工作;联系和管理市属博物馆工作,督导市属博物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和业务工作开展。推动、落实全市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建设;组织全市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扶持行业、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指导珍贵文物抢救和文物征集工作。配合管理全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
(十二)交流合作处。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交流合作政策。负责文化、广电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广电合作相关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电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统筹、协调对外文化旅游联络工作和文化旅游项目的协作安排。负责局外事工作和因公出国(境)事项。组织协调对口帮扶、机关和直属单位扶贫工作。
(十三)市场推广处。负责广州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交流合作工作,协调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城市整体旅游形象宣传推广,负责粤港澳大湾区旅游一体化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形象重点宣传活动。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市场整体促销及推广业务。推进文化旅游宣传网点建设。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
(十四)广播电视处。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负责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及网络规划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负责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整体建设。
(十五)资源开发处。承担全市文化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规划和乡村旅游、滨海旅游、生态旅游、邮轮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发利用、质量提升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推进乡村民宿发展。推进建设旅游文化特色村和旅游厕所革命。
(十六)旅行社与旅游饭店管理处。负责旅行社、旅游饭店和导游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指导实施旅行社、星级饭店设施标准、管理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旅行社、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权限组织星级饭店、诚信旅行社、研学游旅行社等的资质和等级评定工作。指导旅行社打造相关旅游产品。推进粤菜师傅工程。督促旅行社、旅游饭店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负责我市推广应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工作。
(十七)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旅游产业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市区域、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育文化旅游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指导文化旅游装备技术提升。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产业重大会展活动。负责文化广电旅游统计分析和大数据建设利用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八)市场管理与安全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局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统筹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统筹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行业安全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级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九)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协调督办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举报投诉。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负责文化市场领域全市性、跨区域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管辖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负责局网站及新媒体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内容的审核、网络安全工作。统筹培训工作。统筹局系统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拟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培训、劳动工资、干部选拔、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社会保障、公费医疗、人事档案、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统战、侨务、对台、武装和民族宗教工作。组织文化艺术、广电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