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5 16:30 来源:本网

各处室、质监所、各中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穗府函〔2018〕27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经征求意见,制定了《广州市旅游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12月18日

(联系人:林瑛,联系电话:81078237)

 

广州市旅游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与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由我局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细则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交由我局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法规与统计处是我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接办、分办和督办处室,负责在建议、提案系统接办建议、提案,对建议、提案提出办理工作建议,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做好建议、提案的相关工作,并对主办处室的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三级责任人是法规与统计处的分管局领导、法规与统计处负责人和经办人。法规与统计处及时在建议、提案系统填报、更新三级责任人信息。

  第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我局主要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局主要领导每年领办1件以上建议和1件以上提案。主办处室要制订领办工作方案,明确办理目标、措施要求、计划安排等,并于领办工作完成后2个月内将办理工作方案和办理情况函送市府办公厅备案,当年我局没有主办任务的除外。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六条 建议、提案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和办理。由法规与统计处对建议、提案提出工作分工的建议,经征求办理处室意见并呈局领导审批后,在建议、提案系统接办并印发到办理处室负责具体办理。

  第七条 法规与统计处的经办人要密切关注并及时接收建议、提案。接收建议、提案后,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经征求主办处室的意见后,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或者反馈调整意见和文件依据。如主办处室逾期未反馈意见和提供明确文件依据的,均视为同意接办。

  市“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我局认为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申请调整主办的,及时向议案组、提案组反馈调整意见,并提供明确文件依据;如需增减会办单位的,提出申请,并简要说明理由;如提出不参与会办的,应先行与主办单位沟通,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后向交办单位提出不会办申请。

  省及以上的建议、提案和市“两会”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法规与统计处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交办单位反馈调整意见和文件依据。

 

第三章  办 理

  第八条 办理过程中,主办处室应坚持“深入调研、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真诚沟通”的办理原则,严格落实“百分之百沟通、百分之百办理、百分之百答复、百分之百督查”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仅限建议之间、提案之间合并)。

  第九条 我局办理的主办件要100%进行沟通,主办处室应在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沟通,了解其核心诉求及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沟通工作可采取电话交流、专题调研、协商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提案作为我局的重点提案,应见面沟通。采用座谈(含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沟通的要占主办总件数的50%以上,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明确表示无需当面沟通的除外。

  第十条 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办理工作。会办处室按时将会办意见交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统筹推动办理工作的落实,需市政府决策或协调的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第十一条 办理处室要认真研究吸纳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自身工作,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要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第四章  答复和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办处室负责起草建议、提案答复或会办意见,要保证办理质量,并经我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同时,由法规与统计处将答复或会办意见的电子版分别上传至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主办处室未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沟通协商的,不得进入报批程序。答复及会办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按保密规定办理和标注。

  主办处室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书面答复,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处室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并案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征得相关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同意后可以并案答复。

  第十三条 主办处室起草的答复及会办意见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针对性强。同时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要求标注:

  (一)建议答复按以下要求标注: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提案答复按以下要求标注: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四条 答复各级建议、提案的分工和要求如下:

  (一)全国建议、全国提案,如我局为市主办单位,由我局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按时将答复或会办意见代拟稿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批后按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主办单位。其中,属于市政府主办的,我局还应反馈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的沟通情况。

  (二)省建议、省提案,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如我局为市主办单位,由我局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并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见后,将答复代拟稿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批后,将答复连同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并上传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属于市政府会办的,如我局为市主办单位,由我局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将会办意见代拟稿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批后,将会办意见报送省主办单位并上传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

  省建议、省提案答复及会办意见均应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

  (三)市建议、市提案,如我局为市主办单位,由我局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上传至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并寄送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市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期限为:

  (一)由市府办公厅转交的省及以上建议、提案,我局应当在市府办公厅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答复或会办意见代拟稿报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报市政府审定后在交办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提出会办意见。

  (二)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我局应当自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在其规定期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我局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说明,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提出延期答复申请,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市“两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我局应当在当年8月底前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我局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第一提案人说明,并向市政协提案委提出延期答复申请,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

  (四)市“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我局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或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联名的建议、提案,我局作为主办单位应书面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正式答复前,主办处室应就答复稿征求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答复。

  正式答复时,省建议、省提案由市府办公厅向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市建议、市提案,承办单位无需寄送纸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七条 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理过程中提出新意见的,我局应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由主办处室主动约请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我局收到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要重新研究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局作为主办单位是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主办处室应对办理答复的公开属性进行认真审查,按规定在该建议、提案答复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局政务网站“建议和提案”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我局作为会办单位,主办处室需在会办意见中注明所提供会办意见内容是否可以主动公开,如提出免予公开,需在文末说明理由。

  市政府主办的省及以上建议、提案,如我局为市主办单位,主办处室应对答复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市府办公厅按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栏目进行公开,并组织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建议、市提案,由主办处室对办理答复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查,在我局政务网站“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专栏进行公开,并组织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选取重要建议、提案的办理成果向社会公布。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宣传部门协调媒体全面、客观报道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五章  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建议,是指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我局重点办理并由相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细则所称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重点督办并交由我局重点办理的提案,其中分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和政协有关委员会专题督办提案。

  第二十一条 我局作为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主办单位,主办处室应在收到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通知的1个月内及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在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省、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督办领导和部门以及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办公厅,省重点建议、省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府办公厅报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和省相关部门,市重点建议、市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主办处室起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我局为主办单位,主办处室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领办或督办的省、市领导、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切实提高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三条 答复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分工和要求如下(我局为主办单位):

  (一)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由主办处室将答复代拟稿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批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重点建议,由主办处室将答复代拟稿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批并报领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

  (三)省重点提案,由主办处室将答复代拟稿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批并报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第一提案人,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相关委员会。其中,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根据省政协要求,由市政府领导向其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有关情况。

  (四)市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制度。书面报告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主办处室根据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及会办意见起草办理情况报告,在征求领衔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口督办工委及会办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批并报牵头领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转请我局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法规与统计处应同时把书面报告上传至建议网上办理系统,可不再另行答复代表。

  (五)市政协重点提案,由主办处室草拟答复稿并征求市政协督办领导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府办公厅办文呈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处室答复第一提案人。

 

第六章  总结督查

  第二十四条 我局应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台账和督查制度,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本单位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任务、办理时限、办理要求和办理责任,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法规与统计处建立全局的建议、提案工作台账,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督查。办理处室(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建立本处室的工作台账,具体落实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主办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办理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办理工作。主办处室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需跨年度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法规与统计处应当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配合做好总结工作,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并于当年10月底前将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的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市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

  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总结报告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法规与统计处和主办处室应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单位以及市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积极邀请上述单位参与办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答复质量差,以工作总结作为答复内容、敷衍了事,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见较大的。

  (三)对交办单位确定的办理任务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和文件依据,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无明确文件依据、拒不服从交办的;对最终交办存有异议,越级报市政府领导批示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五)会办单位不配合主办单位工作,导致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工作延误的。

  (六)漏办建议、提案的。

  (七)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公开,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工作质量或对政府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旅游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省及以上建议答复文件格式 
     2.省及以上提案答复文件格式 
     3.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格式 
     4.市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格式 
     5.与人大代表、提案人沟通情况登记表 
     6.“一把手”领办建议、提案报备参考格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