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限期完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15:33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旅行社: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的文件精神,此前享受暂退、缓交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相应数额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或办理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旅行社未能补足保证金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旅行社实际情况,现就限期完成保证金补足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情况

  此前已享受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684家,已享受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的新设立旅行社(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237家,合计应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数量为921家。

  现已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且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备案的旅行社数量为318家,还有603家旅行社未能按时完成补足保证金工作,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补足保证金备案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正常补足保证金

  旅行社应补足总社及分社的保证金。

  1、旅行社保证金补足: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保证金120万元(即保证金总额为140万元)。

  2、旅行社分社保证金补足: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该社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该社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二)申请降低保证金后补足

  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可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降低保证金50%后,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保证金数额为1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保证金数额为70万元。

  降低保证金50%后旅行社设立分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该社保证金账户增存2.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该社保证金账户增存1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该社保证金账户增存17.5万元。

  三、限期完成保证金补足任务

  (一)已经补足保证金但未备案的旅行社。部分旅行社在补足保证金后,未能及时备案。请此类旅行社于7月31日前,及时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等,同时将存款证实书和与银行签订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备案(电子邮箱:lxsfdglc@gz.gov.cn)。

  (二)未办理补足保证金的旅行社。请于7月31日前按程序完成保证金补足、备案工作(如此前未全额暂退保证金的,需同时将原剩余保证金数额的证实书、近期对账单和本次补足部分的证实书同时上传平台),到期未完成备案程序的,视为未补足。

  (三)已注销商事主体或不再经营旅游业务但仍具有旅行社资质的企业。因企业实际具有旅行社资质,请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避免因保留旅行社资质但未补足保证金,对公司或法人造成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不良影响。

  四、处罚措施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请还未完成补足保证金工作的旅行社,务必于7月31日前改正,完成保证金补足及备案工作。

  凡2024年7月31日前拒不改正、仍未补足保证金并备案的旅行社,将由旅游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请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辖区内旅行社(含分社)按要求做好保证金补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截至6月26日未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名单.doc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6月27日

  (联系人:杨穗华,联系电话:389253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