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开展2024年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6 15:14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相关运营机构: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集聚健康发展,引导和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载体不断提升管理运营能力和服务企业水平,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4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创意示范空间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严格申报程序和条件。严格按照《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资质认真把关,突出园区的文化内涵,鼓励动员文化业态丰富、产业集聚效应好、管理规范、服务多元、示范引领作用强的文化产业聚集区积极申报。

  (二)落实主体责任。申报主体要切实履行园区、空间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对入驻企业进行事前审核,确保入驻企业提交合法注册证件、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说明、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及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建立和完善对入驻企业的审核和建档制度,每年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台账和相关情况统计表。加强园区管理,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及服务、非法活动等一律不得容留入驻园区。

  (三)支持创新发展。申报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当在文化创意创新成果方面有突出表现,能将知识成果在园区内转化。支持和鼓励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演艺、电竞、创意设计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有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的园区,以及文化氛围浓厚、服务企业成效明显、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到引导带动作用的园区进行申报。

  二、认定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主体   

  园区、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运营管理机构须为独立法人单位。

  (二)基本条件

  1、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2)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且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产业定位清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园区,可放宽到不低于0.5万平方米),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的20%。

  (3)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以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且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50%以上,从事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法人单位,近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序开展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工作,为园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政策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

  (5)园区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6)园区运营较为成熟,连续规范运营满1年。

  2、申报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2)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且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产业集聚效应强,示范引领作用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园区,可放宽到不低于1.5万平方米),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的25%。

  (3)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丰富的行业特色,以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60%以上,从事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经营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创文化产品。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法人单位,近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制度健全,能够良好开展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工作,为入园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文化企业、初创型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政策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

  (5)园区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6)园区运营成熟,连续规范运营满2年,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3、申报市级文化创意示范空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2)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为文化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提供良好

  的硬件环境,且投入使用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特色突出,示范效应好的空间,可放宽到不低于700平方米)。

  (3)以文化及相关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面积占空间可出租面积的60%以上。

  (4)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自有或拥有5年以上空间使用权限,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制度健全,为入驻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政策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

  (5)空间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6)空间运营成熟,连续规范运营6个月以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阶段:2024年6月11日至6月26日。由申报主体向园区所在地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以及《诚信承诺书》《自愿申报承诺书》《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认定申请表》《园区入驻企业情况表》(见附件),一式3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另附盖章的纸质版《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认定申请表》及所有提交材料电子版各1份。

  (二)初审阶段: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3日。各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材料汇总后向我局提交认定申请,连同申请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于2024年7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送达我局产业发展处,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三)评审阶段: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全市文化产业规划、区域布局考虑及园区各项条件确定并公示认定名单。

  (四)认定阶段:对评审考核符合条件的,经我局审议通过后,在我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我局认定并授牌。

  请各区局高度重视,积极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报,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各区局要通过此次认定工作掌握本辖区内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空间的基本情况,建立完整的园区、空间档案,加强监管和扶持引导,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申报主体要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2:自愿申报承诺书.doc

  附件3:园区、空间入驻企业情况表.doc

  附件4:广州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认定申请表.doc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郑杰,联系电话:3892557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