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城市旅游问询救援服务中心(广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警安街1号17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完善广州文旅问询公共服务;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规划指导全市文化旅游问询服务、紧急救援协调网络及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行业紧急救援服务培训工作;协助负责宣传推广文化旅游资源,文化艺术、广电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确认、认定、评审;开展文化旅游统计分析、经济核算、数据监测,协助开展广州文化创意产业链打造,提升广州文化创意产业链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强化串链补链强链,做强做大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链上下游产供销整体配套,协助全市重大文化旅游产业会展活动,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基地评估定级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党员人数,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心党支部。中心党支部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广州城市旅游问询救援服务中心(广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的领导核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
(二)党支部及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事项。
(四)重大决策内容。
(五)重要人事任免。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八)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等。
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中心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第十六条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集体领导体制,明确党支部支委会、领导班子办公会作为本单位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支部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任免。
(二)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任命主任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设综合部、问询服务部、救援培训部、产业研究部及产业拓展部5个内设机构,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正、副部长各5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公众享有广州文化旅游资源等公益性的咨询服务,免费获取广州文化旅游宣传资料,免费对广州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宣传推广。
企业投资者享有免费获取广州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文交会投融资项目等文旅投资参阅指引材料,享有本单位提供的政策推送、项目选址、奖励申报等全流程精细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遵守公民规则,遵守本单位的服务规定和各项指引。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结合单位实际,完善员工岗位聘用、晋升、轮岗、培训及福利待遇等相关内容。
(四)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及有关职权,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五)明确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的救济机制,明确事业单位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机构与程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按照上级部署,围绕中心工作,不断推进广州市文旅公共服务咨询体系和文旅产业出新出彩。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开展党务工作;积极履行岗位职能,切实做好指导全市文化旅游问询服务、紧急救援协调网络及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开展文化旅游行业紧急救援服务培训工作;协助宣传推广文化旅游资源工作;履行文化艺术、广电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确认、认定、评审职能;牵线对接服务重大文化旅游企业、落户项目,协助开展全市重大文化旅游产业会展活动,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和基地评估定级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全市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及推进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重大开支集体决策,实施“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内控机制,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编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欢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单位提供文旅相关展品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二)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四)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财产来自于民用之于民,捐赠展品用于本单位咨询网点展览陈设,供市民游客免费观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本单位内部审计的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本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二)本单位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按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较大变动。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3日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城市旅游问询救援服务中心(广州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