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队):
根据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局财务处对2020年印发实施的《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经2023年4月26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局财务处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4月28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经费的收支日常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以“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廉洁”为原则,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科学完整编制预算,合理有序安排支出,安全高效使用财政资金,合法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全局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为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分别审议40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经费支出及涉财务相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财务处为局财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部门预决算和财务报告等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三)各项收入、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局预算和财务管理。
(四)经费支出审核及支付工作。
(五)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
(六)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
(七)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票据、会计档案的管理。
(八)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处室为经费使用的执行主体,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执行的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
(二)根据本处室的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经费申请,确保申请真实合规。
(三)提供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机关纪委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收入是指局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局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九条 局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规定,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统一入账。
第十条 非税收入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属应纳税的,应将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各处室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求,经OA系统报批后,由财务处开具缴款书,处室督促缴款,并及时将缴款回执交财务处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支出是指局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局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局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基本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用于发放给个人的支出。人员支出由人事处按政策标准制表报批,财务处予以发放。
2.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等,公用支出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任务需求办理申请和报销。
(二)项目支出
除基本支出之外专项安排的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处室负责预算执行申请和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预算申请程序
(一)经费支出要求
处室按“一事一请示”的原则制定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要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按项目内容详细进行制定。除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缴费、税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外,其他经费应事前报批,明确支出事项相关要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报批,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经费申请具体要求如下表:
经费支出过程中,凡是涉及对外签订经济业务合同的,按《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合同管理制度》办理。
(二)经费支出预算申请流程
经办处室提出经费申请(须明确支出事项名称、项目金额、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实施或采购方式等),由处室负责人审核,送财务处和相关处室提出审核会办意见,按经费支出预算审批权限呈批。
经费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严格按预算额度执行,个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确需突破原申报经费支出预算的,由经办处室重新按经费支出审批流程追加预算;未办理追加手续的,不予办理突破项目预算部分的支付手续。
(三)经费支出预算审批权限
1.单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费支出,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2.单项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费支出,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呈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单项40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呈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
(一)经费报销要求
1.由经办人(局机关在编人员)填写支付凭单(附件1)并附相关审批文件和单据,写明支出用途,整理并粘贴报销应附的原始单据。具体要求如下:
2.支付凭单:按预算呈批事项完整填报支付凭单(附件1),涉及差旅费报销应填写差旅费支付凭单(附件2),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拆分报销,金额不得涂改。
3.报销单据:经费报销应提供合法合规单据。发票项目填写应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清晰,发票背面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以签名表形式支付的款项,须在表头写明付款内容、日期、页次、总页数,表尾应有审批人、制表人签名,根据次数或天数等计算的,应列明计算依据。涉及实物的单据,应有验收人签名。
4.已签订合同项目报销,首期支付应提供合同原件,后续支付需附合同复印件作为报销依据,并在支付凭单上注明支付第几期合同款。
5.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提供局资产管理员签名的验收入库单。涉及服务、工程项目,应提供相应结算或验收文件。
6.涉及采购的项目,应提供采购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截图、自主采购项目评审确认表等相关资料。
7.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需附会议纪要。
(二)经费报销流程
1.费用报销5000元(含)以下: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经财务处会计稽核,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由出纳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凭证办理付款,并交会计入账。
2.费用报销5000元(不含)以上: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经财务处会计稽核,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由出纳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凭证办理付款,并交会计入账。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管理规范
1.经费支出应当以申请通过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为依据,严格控制在批复预算计划之内。
2.已签订合同项目支出,同一年度内可按合同约定直接或分期办理支付手续;跨年度支付的,须重新办理经费支付申请(附原合同)。
3.上级拨入资金:若已明确分配单位的资金,经办处室凭局领导批示的收文呈批表和下达资金文件办理支付手续;若下达至局本级的资金,经办处室按规定审批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4.经费回退:经办处室填写支付凭单,提供情况说明、退款请示正文及呈批表等资料办理经费回退手续。
5.经费借支:已批复的经费支出申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先行支付费用的,可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办理借支手续。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单)》(附件7),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定后予以支付。未办理呈批申请的项目,不予借支。
6.严格执行《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务卡管理规定》,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7.报销人和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支出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请款报销。
8.各项报销业务及借支款应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或偿还。以公务卡支付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公务卡还款期内凭发票和消费凭证办理报销,超过还款期未办理报销,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9.财务稽核报销单时,对不符合预算内容或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不完整的文件资料等报销单,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当事人更正、补充后再受理;对审核通过的报销单,由稽核人员签名确认。
10.财务处出纳根据审批手续齐全、准确的报销凭单予以支付。
11.除慰问外,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货币资金管理坚持“钱、账”分管原则。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使用、保管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私借公款,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出纳管理现金并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私自动用现金,不得以白条顶替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九条 支票管理要求:未签发的支票由出纳保管。凡支票结算不得签发空白、空头和远期支票。支票领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应立即报财务处办理挂失手续,防止造成损失。由于票据遗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人负责。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14〕49号)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穗财库〔2019〕5号)资金存放银行通过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开设。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或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局内设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依照市财政局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
(二)不得将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局资金。
(四)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五)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六)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七)每月末将各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日记账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核对一致。
第七章 财务印签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印签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出纳个人私章、会计个人私章分别由其本人保管,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私章主要用于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开出的支票或电汇凭证等银行票据及业务票据,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领购、启用应履行规定手续。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领购、使用、结存、核销登记造册。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发票等由出纳管理和填制。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册,序时登记票据的领用时间、票据号码,各处室领用票据时,须登记签名。票据管理员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报送票据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发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开具票据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票据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对填写错误的票据要完整保留其各联,不得销毁和丢失发票,如有丢失应及时按票据管理要求处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使用完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已经开具的票据、发票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管期满,报经相关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一条 票据管理做到不出借、买卖、转让、代开、涂改、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和发票,不擅自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不串用财政票据,不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九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的申领、保管、停止使用、维护、开支范围等按《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公务卡报销支出的审核工作,除核实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的真实性、一致性外,还应核实与公务卡系统相关电子信息一致性。
第十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依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证明,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以审核后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十七条 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三十九条 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条 局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依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局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局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等。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由会计负责。借阅、查询会计资料必须经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个人不得借阅、查询。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1日算起。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公开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按相关渠道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及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新规定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5月22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务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