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6 11:15 来源:本网

  20191113日,《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5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对于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极端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丰富灿烂的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继出台,非遗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广州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岭南文化中心,非遗的挖掘、传承和保护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我市非遗具有项目数量大、种类多、涉及行业广、情况复杂等特点,在实践过程中也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还存在着重挖掘,轻保护”“重认定,轻传承的现象,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制度不够完善,退出、评估机制缺乏,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非遗保护还不够等。因此,为更好地推动我市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解决本市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上位法作进一步细化,亟需出台《办法》。

  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依据

  制定《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关于支持广州推动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的重大决策部署。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广州历史文脉的目的贯穿始终,坚持以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掘非遗的当代价值,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非遗保护机制,进一步提升非遗保护的传承水平。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并参考和借鉴了北京、上海、浙江、苏州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七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与部门职责、经费保障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对项目申报、认定、分类保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传承人条件、认定程序、评估、退出机制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是非遗保护的促进和鼓励条款,最后三条是关于法律责任和实施日期的条款。

  (一)细化非遗项目的评审条件

  《办法》结合上位法和国家、省历年来在非遗项目评定中的要求,对市级、区级非遗项目申报条件进行了具体细化。重点突出项目的历史传承、生命力和保护价值。特别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州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要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加强非遗项目的分类保护

  《办法》借鉴多地经验,并结合我市特色,针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特点和不同存续状态,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一是对已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通过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二是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遗保护经费等。三是对具有广州特色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岭南中医药等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四是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并探索建立以非遗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

  (三)规范非遗评审专家的管理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中规定认定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组织专家评审,但对专家的选取未做详细规定。《办法》细化了专家选取规则:一是为保证评审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办法》明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市级非遗专家库,并规定了入库专家的条件。二是创设专家退出机制,明确专家被移出专家库的情形。三是规定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相关领域中随机抽取,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以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四)规范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代表性传承人条件、义务、补助等规定均较为原则、笼统,《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结合评审工作实际,细化了申报条件,明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5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且传承谱系不得少于3代。二是为避免家族垄断导致代表性项目的单一化发展和生命力脆弱,《办法》明确家族传承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已有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不再从该家族中评定新的代表性传承人。三是《办法》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和评估机制,明确了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办法》鼓励全社会参与非遗保护,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加大对非遗保护的多渠道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的共识;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鼓励和支持成立非遗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非遗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提供场所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

详细内容请阅读法规原文:《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