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4-01 10:32 来源:广州市旅游局

  一、制定的背景

  为了规范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我局于2010年12月6日制定《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存在抵触和不一致的地方,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局对其依法评估修订,于2015年3月31日形成了《广州市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6、《广东省旅游条例》;7、《广州市旅游条例》;8、《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在第一条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

  (二)由于番禺、花都、增城和从化已经撤市改区,因此《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第二条删除了“县级市”。

  (三)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对附件《广州市旅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稿)》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1、增加了说明部分,说明了裁量的法律依据和《规定》的适用范围。

  2、关于裁量分类。裁量标准结合旅游违法主体与违法行为的特点,分为5大类59项旅游行政处罚项目。5大类分别是: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案件、 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案件、导游和领队违法违规案件、景区违法违规经营案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案件。

  3、关于裁量依据。将《旅游法》作为主要的裁量法律依据对原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4、关于分档细化情况。根据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并结合处罚幅度的宽窄,将所有条款分为二至四档,分别对应较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每个档次保留一定的处罚幅度。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实际情况难以一一列举;二是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掌握,确保可操作性。

  5、关于适用情形。考虑到旅游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轻重主要体现在该行为引发的旅游投诉大小、导致的安全事故级别、被查处的次数、是否妨碍执法等社会影响程度要素,因此,裁量标准将上述要素作为适用情形。这些要素来源于旅游执法实践,且具有较强操作性。如“一般投诉”、“重大投诉”等,在我省《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中均有明确含义。

  6、关于量罚要素。量罚要素是在执法人员根据“适用情形”确定处罚档次之后,在档次内适用低、中、高处罚的衡量因素,具体包括违法时间、涉案金额、违法组团次数、违法所得以及涉案人数等方面,便于执法人员进一步确定具体的处罚。


  政策通知原文请点击查阅: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