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汉二陵保护规划(2014—2030) 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11:30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主要内容与图纸

  1、文物概况

  南汉二陵包括南汉烈宗刘隐的德陵和高祖刘的康陵,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今广州大学城)。刘隐原为唐代岭南节度使,后其弟刘继位。梁贞明三年(917),刘于广州称帝,国号大越,建元乾亨。次年改国号汉(史称南汉),改广州为兴王府。追尊其兄刘隐为襄皇帝,其陵为德陵。刘葬于光天元年(942),其陵为康陵。

  2003-2004 年由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二陵进行清理发掘。2006年5月,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类型为古墓葬。

  2、保护对象

  文物本体包括康陵和德陵:

  1.德陵文物本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出土的可移动文物两部分。

  德陵的不可移动文物为墓圹范围内的陵墓本体,由墓道、封门、前室和后室四部分组成。德陵出土的可移动文物包括青瓷罐、釉陶罐。

  2、康陵文物本体包括陵墓、陵垣、陵前建筑、哀册文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出土的可移动文物(包括陶器、瓷器、玻璃器)。

  3、保护区划范围

  本次规划中划定南汉二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如下:

  1、保护范围:

  (1)德陵的保护范围:北侧由墓圹北外缘向北扩展30米,南侧由墓圹南外缘向南扩展30米,东侧由墓圹东外缘向东扩展30米,西侧由墓圹西外缘向西扩展30米。

  保护范围面积6,903平方米。

  (2)康陵的保护范围:北侧到中环西路车行道南边界;南侧到南五路车行道北边界;东侧由东北角阙东外缘向东扩展50米;西侧由西北角阙西外缘向西扩展50米。

  保护范围面积61,461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1)德陵建设控制地带:北侧由保护范围北边界向北扩展 30米,南侧至华南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教6栋南侧道路,东侧由保护范围东边界向东扩展30米,西侧至华南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理8栋西边界。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31,227平方米。

  (2)康陵建设控制地带:北侧由保护范围北边界到中环西路道路中心线;南侧由保护范围南边界至南五路道路中心线;东北侧由保护范围东边界至小陵山山脊线以东111米,东南侧由保护范围东边界至小陵山山脊线以东138米;西面由保护范围西边界至西五路道路中心线。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42,986平方米。

  3、环境协调区:

  在康陵的建设控制地带以东设环境协调区,其范围北至中环西路与西四路道路中线,南至南五路与南三路道路中线,东至内环西路中线,西至建设控制地带东边界。

  环境协调区的面积为189,593平方米。

  4、保护区划管理规定

  •   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保护范围的管理由广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或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实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 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和设施,并不得影响文物安全,不得污染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景观风貌。因保护工作需要而必须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须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

  4.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考古勘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考古发掘工作的法规执行,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考古单位实施,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文物保护工程必须由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方案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后,由具备文物保护工程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须具备文物保护的业务范围。

  6.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必须征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   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建设控制地带内有关文物保护的管理,由广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的管理工作。

  2、建设控制地带内只允许建设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直接相关的、必要的配套设施,且不得污染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风貌。

  3、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上述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须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4. 在康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逐步整治、迁移各种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环境风貌的建(构)筑物。

  •   环境协调区管理规定

  1、在环境协调区范围内与文物保护和公园绿地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逐步外迁或加以整改。

  2、在环境协调区内只允许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的必要设施,且应符合建设控制指标:容积率≤0.15;建筑密度≤12%;南汉二陵博物馆的建筑高度须在建筑设计方案中通过视线分析确定,保证新建建筑物不出现在康陵所在地的视线范围内,其它建筑物高度≤10米,其它设施的高度≤5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