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旅发〔2018〕327号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安全管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今年以来,境外连续发生涉及中国游客的旅游安全事件,一些游客通过旅游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旅游产品,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为加强自助游特别是出境自助游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黄宁生副省长今年7月9日在携程华南分公司调研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自助游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0月11日—10月20日,共10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传真:81077240。联系人:林文上,电话:81078297;王永强,电话81078214。
2.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3楼104室(广州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邮政编码:510170。
3.电子邮箱:15614104@qq.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安全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安全管理,做好旅游安全特别是自助游安全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自助游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旅游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信息网络平台。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责任保险以及旅游产品安全评估等真实信息与资料,逐一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合格。
二、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动态管理机制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平台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为旅游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旅游产品进行评价的途径,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和评价结果,为旅游者选择平台内经营者及其旅游产品提供判断依据。对信用评价差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其旅游产品,要采取责令改正、扣除保证金、收取违约金、下线、清退、解除合作等惩罚措施。
三、完善旅游者个人填报信息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完善旅游者个人信息填报,要引导在平台交易的旅游者填报姓名、证件号、联系电话,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确保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能及时联系到旅游者或其亲属、朋友。
四、加强旅游安全提示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平台主页,以专栏或浮动的形式提示旅游安全风险。对平台内涉及高风险的潜水、冲浪、探险、热气球、高山索道等旅游产品,要另行提示旅游安全风险,在产品详情页面和订单合同显著位置披露提示内容。
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预案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制定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遇到目的地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旅游者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马上采取相应救助措施,联系家属或应急联系人并及时向驻外领使馆、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六、完善服务保障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完善服务保障,在适当位置公布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加强内部管理和售后服务,确保旅游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向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咨询、求助。
七、加强信息资料保存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其旅游产品信息、交易信息以及旅游者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平台内经营者及其旅游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八、标识业务类别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并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九、鼓励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前,要引导、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多种供游客选择的优质的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十、明确法律责任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没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或者为超范围经营的旅游产品提供网络宣传和交易服务。不得直接为境外经营者提供包价旅游产品的网络交易服务。不得篡改、删除旅游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旅游产品的评价。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旅游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旅行社经营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除落实本意见要求外,还要依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安全责任。
十一、加强行业指导与监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工作指导,主动联合工商、公安、网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等作用,共同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平台规范、优质发展。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