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在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广州市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8 09:43 来源:本网

各处室、质监所: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穗发改〔2017〕888号) 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在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广州市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在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2.广州市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

                                   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在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穗发改〔2017〕888号) 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在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速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的客观要求;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性,释放市场发展活力,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必然选择; 对于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树立法治政府形象,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旅游经济加快发展,建设旅游强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 科学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标准 
   (一)审查对象。我局、质监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 谁制定、谁审查 ”和“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各处室、质监所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多个部门联合行文出台的,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参与审查;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起草部门或代拟部门负责审查。法规与统计处就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进行把关。

  (三) 审查方式。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 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 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

  三、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我局建立广州市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成员由办公室、规划发展处、法规与统计处、市场推广处、资源开发处、旅游饭店管理处、旅行社管理处、质监所等部门组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办公室设在法规与统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审查机制。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穗发改〔2017〕888号)要求,新制定的政策措施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 自我审查原则上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由政策制定部门存档备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在提交局法规与统计处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一并提交书面审查结论。

  (三) 清理规范存量。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时、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部门应将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四、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由之路。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落实。

  (二)要维护守信形象。要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布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三)要严格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应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我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四)要落实主体责任。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五)要搞好培训宣传。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

 

附件2

广州市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穗法改〔2017〕88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参照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特建立广州市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局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订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协调有关部门搞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重点推进新增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的工作。

  (五)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及时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完成市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工作会议成员由办公室、规划发展处、法规与统计处、资源开发处、旅游饭店管理处、旅行社管理处、质监所等部门组成。

  工作会议由陈永亮副局长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规划发展处、法规与统计处、资源开发处、旅游饭店管理处、旅行社管理处、质监所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工作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报工作会议确定。工作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法规与统计处负责召集会议,承担工作会议日常工作。各部门设联络员一名,负责沟通协调落实工作。 

  三、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工作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要切实做好工作会议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 2016 〕34 号)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穗法改〔2017〕888号)的各项部署。各成员要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工作会议的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广州市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制度

成员名单

  召集人:陈永亮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            李 鹏

      规划发展处处长          叶 涛

      法规与统计处处长         何 菲

      资源开发处处长          柯显东

      旅游饭店管理处处长        伍向阳

      旅行社管理处处长         李若岚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怀恩

广州市旅游局关于在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分工表

政策措施

         责任部门

市场准入

资源开发处、旅行社管理处、旅游饭店管理处

产业发展

规划发展处

招商引资

规划发展处、资源开发处

招标投标

办公室

政府采购

办公室

经营行为规范

资源开发处、旅行社管理处、旅游饭店管理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资质标准

资源开发处、旅行社管理处、旅游饭店管理处

地方性法规

法规与统计处

规范性文件

法规与统计处、资源开发处、旅行社管理处、旅游饭店管理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其他

相关部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