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6-14 15:25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东省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现批准你公司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有关事项核定如下:

  一、旅行社名称:广东省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Guangdong Xinhua Bookstore Co., Ltd

  三、许可经营业务:境内旅游与入境旅游。

  四、出资人、出资额及其出资比例:总出资额为500万元,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占100%。

  五、法定代表人:何宝贤。

  六、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七、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152号3楼自编304房。

  八、许可证编号:L-GD-102608。

  接此批复后,请持批准文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以下事项:

  1.于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依法存入质量保证金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如已按文旅发电〔2023〕42号文要求向我局申请暂缓缴纳,缓缴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

  2.按《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3.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证明文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银行存款证实书》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旅行社责任险项目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所聘用导游人员(不少于3名)缴纳社保费用资料交(寄)回我局备案(如申请质保金缓交的,则在接到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与责任保险单复印件以及导游人员等相关资料交回我局备案)。

  4.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善、更新旅行社资质信息和质保金相关信息。

  旅行社开业后,应当遵守《旅游法》《安全生产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要求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和审批事项,落实“一团一报”“电子合同”及旅行社季度和年度财务状况报表等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此复。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专用章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6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