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627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
(三)实施机关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审批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七)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等方式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16室
(2)电话咨询:020-38925368;020-38920583
(3)信函咨询:广州市海珠区警安街1号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5楼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接待人员咨询的,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接待人员、其他办事人员或行政审批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接待人员应记录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5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发展说明;
5.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6.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5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网站(含应用程序,下同)建设是否符合申请项目要求、企业人员配置和工作场所是否适应申请项目经营要求、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所申请项目经营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对于无法通过书面申报材料明确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可采取要求企业提供专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查看设备购买或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等辅助审批手段。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如下:
1.外资审查: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通过公司章程和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看申报企业股东是否含有外资成分,原则上应追溯到自然人股东。对于股东情况特别复杂或股东为上市企业,可要求企业提供无外资承诺书。
2.申请项目:企业所申请项目是否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具体互联网文化产品细分品类定义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
3.申请表:表中各项信息是否如实、准确、清晰地填写,并加盖公章。
4.申请单位的网站:A.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表中的网站中文名称,首页底部(应用程序显著位置)是否显示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B.网站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功能,包括内容展示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付费功能等;C.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若是则不符合要求;D.网站是否已经开展所申请项目的经营活动;E.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5.企业人员配置和工作场所:A.企业是否配备了适应所申请项目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等,相应专业人员是否按时缴纳社保;B.企业是否具备开展所申请项目经营活动的工作条件,包括充足的工作场地、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适应经营活动数量的服务器等;C.企业所使用服务器是否在境内,若不是则不符合要求。
6.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技术安全保障制度、内容安全保障制度等。
7.企业营业执照:A.是否在有效期内;B.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注册资本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一致;C.经营范围内是否包含网络文化许可经营范围。
8.公司章程:是否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
9.业务发展说明
(1)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经营发展思路和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申请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E.申报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的企业,应当包括付费模式、价格、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F.申报网络表演的企业,应当包括互动道具的表现形式、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网络表演者和企业分成比例等内容;G.申报网络演出(剧)节目的企业,应当包括适用于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技术描述、运营团队建设介绍、付费模式、价格、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H.申报网络艺术品的企业,应当包括网络艺术品的种类、表现形式、作品唯一性保障技术、盈利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
(2)审查业务发展说明中所描述的是否和所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关,经营规划、盈利模式是否明确、具体。
(3)对申报网络表演的单位:A.互动道具表现形式:a.明确互动道具的名称和作用;b.明确申请单位的支付方式。B.使用范围:申请单位提供的互动道具使用范围应只限于本企业自身提供的服务。C.购买价格:明确各种互动道具与人民币的兑换比率。D.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网络表演经营,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公示已购买互动道具退还方式并落实。E.用户购买方式:申请单位应列明可购买其提供的互动道具所有途径。F.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申请单位应详细描述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等;G.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4)对申报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单位:A.适用于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技术描述:申报单位掌握的具备举办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所有技术类型、相关技术描述和技术应用方案等;B.运营团队建设介绍:运营团队的人员配置、负责工作介绍、组建设想等。C.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申请单位应详细描述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等;D.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5)对申报网络艺术品的单位:A.作品唯一性:网络艺术品应为唯一性作品,其复制品不视为网络艺术品。B.唯一性技术:申请单位应具有确定网络艺术品唯一性的成熟技术手段,保障作品在被复制后仍具有唯一性和可辨识性。C.盈利方式:网络艺术品盈利方式应只包括展览收费和定价销售获利两种。D.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申请单位应详细描述用户购买网络艺术品的权益保障措施、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等。E.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三)决定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1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四)证件送达
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直接送达。方便直接送达的,可直接送达。以送达回执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4.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六)变更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1.变更名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法定代表人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说明和拟减少经营项目的说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公司地址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无外资承诺书;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名登记证明文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七)延续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延续换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网站名登记证明文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八)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九)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解答
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 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审查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②网站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功能;③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④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⑤网站是否已经开展所申请项目的经营活动。
3. 什么是网络表演,如何判断企业是否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答: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网络表演进行管理。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包括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则可以判断其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即某一直播间或(短)视频发布号提供的主要内容(80%以上)是网络表演,则可以判断其包含网络表演经营活动。
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2号)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