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文广旅规字〔2024〕3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推动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6月19日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广州打造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扎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推动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所扶持奖励项目,应具备良好的文化、旅游属性和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良好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市、区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根据扶持奖励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等。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各区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相关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鼓励投资交易
第五条 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打造国家级数字文化产业集群,扶持具有独创性和市场发展前景的元宇宙、动漫游戏、电子竞技、数字音乐、数字文博、文旅新业态、超高清视频内容制作及相关新兴产业项目和平台,并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文旅产业的应用项目,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文旅融合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品牌的创建活动,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于在广州新建或扩建世界级主题公园、重要景区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金额(不含土地使用费)的1%—3%给予资金扶持,且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旅会展业发展,重点扶持广州文化产业交易会主会场和分会场的品牌宣传推广及活动组织,优先扶持有实际交易额的子项目;支持文旅特色品牌推广活动。每年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引导和支持我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企业落户、作品选题、剧本创作、发行播出、获奖奖励、国外宣播、在穗拍摄及举办影视交流活动等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扶持或奖励。
第三章 发挥聚集效应
第九条 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聚集发展,鼓励园区优化运营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发展新兴业态、提升规模质量。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奖励。
经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国家级园(区)、聚集区、基地等,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经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认定的省级园(区)、聚集区、基地等,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的市级园(区)、聚集区、基地、文化创意示范空间等,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评估认定为运营优秀等次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创意示范空间,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参加旅游度假区评选活动。对获评国家级的,每个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的,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支持参加旅游景区评定活动。对新评定为5A级的,每个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4A级的,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促进文旅消费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扩大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水平。对依法设立、经营的旅行社企业法人及外地旅行社驻广州分社,组织接待国外、国内游客来穗旅游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对在广州举办的大型营业性演出(5000人以上)的主办单位、票务经营公司,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市委市政府重点打造的音乐类品牌系列活动。对符合条件并被纳入系列活动的子项目活动,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年给予扶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文旅企业良好有序发展,推动文旅服务扩容提质,激发文旅市场消费活力与潜力,满足群众文旅行业消费需求,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章 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支持参加旅游饭店评定活动。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星级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评定为金鼎级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评定为银鼎级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支持参加旅行社等级评定活动。对新评定为5A等级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4A等级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支持参加民宿评选活动。对获评国家等级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等级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获评市级红棉星级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被用作“平急两用”的星级酒店和民宿,给予适当补助。
对打造现代化都市旅游示范样板的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支持文艺精品创演
第十六条 加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提高文艺作品质量。
支持重大题材艺术精品创作,每年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资金扶持。
支持中小型艺术作品的创排、演出及宣传推广等,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扶持。
鼓励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要艺术活动,每年给予不超过7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积极打造国际演艺中心。每年引进国际一流艺术团体、顶尖艺术家作品或经典剧目来华,进行惠民演出,或为惠民演出提供场地支持,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本地专业艺术团体开展惠民及巡演等文化交流演出活动,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支持文艺作品参加“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文联奖等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获得具有业内影响力国际奖项的,每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培育文艺人才
第十九条 设立一批文化艺术名家工作室,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扶持,原则上扶持期限不超过5年。
支持艺术人才培养。培养拔尖人才、普通人才的,每年给予不少于300万元资金扶持。
支持为广州培养青少年交响乐后备人才,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公益性非职业青少年交响乐团,每年给予不超过14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章 优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培育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升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文化馆服务效能。支持全市“一区一品”特色文化品牌活动及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分馆,每年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扶持。
支持公共文化作品参加国家、省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部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支持传统公共文化设施向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转型,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非国有和其他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扶持力度。对新建博物馆项目、扩建博物馆项目、运行奖励项目、定级奖励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或奖励。
第九章 加强文化传承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项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其他经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载体,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主体、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同类扶持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同一个项目在一个申报年限内只能申报一次扶持奖励。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扶持奖励主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通知为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资金扶持奖励重点、扶持奖励条件、扶持奖励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十六条 以下项目涉及文化安全的,可以通过定向组织或协议方式确定项目主体:
(一)引进文化艺术名家、培养艺术人才的项目;
(二)组织或支持惠民演出的项目;
(三)支持重大题材优秀舞台剧目、中小型舞台剧目创排与打磨提升的项目;
(四)落实国家、省、市要求,参与重要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
(五)获得国际、国家级、省部级评选活动奖励的项目;
(六)其他涉及文化安全需要通过定向组织或协议方式确定项目主体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报主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市从事文化和旅游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和其他机构等;
(二)申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申报主体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和其他材料应客观真实;
(四)申报主体最近2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重大以上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 项目评审、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奖励评审程序:
(一)项目评估。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对申报项目综合情况评估。
(二)初审。通过定向组织或协议方式确定项目主体的项目由申报主体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相关材料;其他项目由各区文旅(体)局会相关部门对本区扶持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专家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经联合评审专家小组集体审议,项目扶持奖励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扶持奖励金额情形下作统一调整。
(四)主管单位审定。对联合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程序审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
(一)对拟扶持奖励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根据公示结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制定年度项目扶持奖励资金计划;
(三)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项目扶持奖励资金计划的有关规定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办事,不干预资金使用主体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规定,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方网站公开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执法情况,包括分配项目明细、金额、分配对象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所依据文件有修订调整的,按照新修订后的规定执行。《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文广旅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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