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31 17:30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穗文广旅规字〔2023〕1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旅行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我局对《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7月27日



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加快推进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扩大旅游消费,促进广州旅游经济恢复与发展,根据《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包括奖励资金预算编制、旅游企业奖励申报受理与核实、信息公开、奖励资金拨付和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依法设立、经营的旅行社企业法人及外地旅行社驻广州分社开展以下包价旅游经营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来穗旅游奖励:

  (一)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组织接待国内(含港澳台,下同)游客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且年度内总人次达到1000以上的;

  (三)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旅游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年度内总人次达到3000以上的;

  (四)以包邮轮到广州港口停靠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来穗旅游,并安排邮轮乘客(每艘500人以上)上岸旅游,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

  (五)以包机直航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架100人以上)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

  (六)以包专列抵达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趟300人以上)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

  第四条  旅行社可以通过免签、团签、自备签证、144小时过境免签、144小时便利措施等方式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

  第五条  组织接待外国、国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游客人次和过夜数进行奖励;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的,按游客人次进行奖励;以包邮轮、飞机、专列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来穗旅游的,按邮轮、飞机、专列的数量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相同的游客统计对象,外地组团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时提出申报,同一旅行社不得同时申报第三条规定的两个(含)以上奖励项目。

  第七条  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4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

  (三)组织接待“广州一日游”的,按每人次不超过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包邮轮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艘邮轮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五)包机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架次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六)包专列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的,按每趟专列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安排来穗旅游奖励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奖资金总额超出年度预算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预算明细和申报数量合理确定前款的具体奖励标准,也可以根据各申报单位应奖资金的比重,科学统筹分配年度奖励预算资金;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应奖资金总额不超出年度预算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奖励。

  第八条  游客人次的统计期限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起至本年的9月30日止,称为“本年度”。

  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下发申报奖励的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应当对本年度内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报。逾期申报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旅行社企业申报来穗旅游奖励的,应当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申报表。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来穗外国旅游团队组织接待人数情况汇总表。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接待国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来穗国内旅游团队组织接待人数情况汇总表。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奖励的,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广州一日游”旅游团队组织接待人数情况汇总表。

  第十四条  申报以包邮轮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来穗旅游团队包邮轮情况汇总表。

  第十五条  申报以包机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来穗旅游团队包机情况汇总表。

  第十六条  申报以包专列的形式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的,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来穗旅游团队包专列情况汇总表。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本年度奖励申报的核实确认。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求查看或者补充本办法规定以外资料的,申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经审计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公示在官网上,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公示期内对被公示的申报单位及其奖励金额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和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最近2年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奖励。

  申报单位在奖励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追回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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