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8 19:07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穗文广旅〔202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广州民宿业发展,依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等法规标准,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并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现将《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7月8日



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


  为规范广州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我市民宿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广州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民宿定义

  本指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开办程序

  (一)证照办理(办理单位: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其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符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3号)等有关经营场地证明要求。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备案经营范围为“经营民宿”。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民宿登记(办理单位:属地镇街)

  民宿登记由属地旅游部门委托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登记事项包括:

  1.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2.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4.营业执照;

  5.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登记时限

  1.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承诺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3.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四)信息共享

  镇(街)在办理民宿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民宿登记情况共享给区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林业、消防等部门,以便加强服务与监管工作。

  (五)安装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

  完成登记的民宿经营者持民宿登记回执到属地公安部门申请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安装工作。

  三、开办要求

  (一)民宿选址(指导单位: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务、林业部门,属地镇街)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不得处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范围内,不得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相违背;不得选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民宿选址应复核当地集中供水设施供水能力能否满足用水需求,如不能满足应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民宿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地势低洼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设立餐饮场所的应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指引(试行)》(穗环领导小组办〔2019〕129号)有关要求。

  (二)民宿规模(指导单位:规划、住建、旅游、文物部门,属地镇街)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执行,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办。

  (三)民宿建筑(指导单位:规划、住建、文物部门)

  1.民宿经营场所应具备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宅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证。民宿建筑若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等事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危险房屋不得用于民宿建筑。

  3.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按《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要求,委托已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对民宿建筑进行可靠性或安全性鉴定,可靠性等级不低于Ⅱ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su级,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4.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文物、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协调区内的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5.文物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和基本原则。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保护利用相关规定及规划的要求。

  6.位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建筑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等要求。

  (四)消防安全(指导单位:消防、公安部门,属地镇街)

  1.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执行。

  2.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民宿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喷淋装置。

  (五)治安要求(指导单位:公安部门)

  1.安装公安机关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及时录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并如实登记入住、来访旅客信息和退房登记,确保登记信息3小时内上传成功。

  2.民宿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确保在营业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安装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在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保存30天以上,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明显标识。

  (六)卫生要求(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1.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网络交易要求(指导单位: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商事登记经营范围非“经营民宿”且没有安装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不得以民宿名义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销售。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八)污染防治要求(指导单位: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部门)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预处理设施,并依法办理排水手续后接入公共污水管网;无条件的区域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自建污水设施达标后排放自然水体或回用;民宿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散排或利用边沟边渠排放,避免排入污水管网;经预处理可达到排放水体标准的,应直接排放,避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重复处理;设立餐饮场所的民宿应落实《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指引(试行)》关于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生活垃圾应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指引要求,规范配置分类容器,做好源头减量及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九)邻里关系(指导单位:属地镇街)

  民宿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十)文化特色(指导单位:旅游部门)

  民宿经营者应当参与接待,民宿应当具有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特色。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民宿发展统筹协调,研究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及协调处理工作。

  (二)公安、住建、旅游、文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三)属地镇(街)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公安、生态环境、水务、旅游、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


  附件:1.民宿开办流程.doc

       2.XXX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3.XXX区民宿登记回执.doc

       4.民宿登记情况共享样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