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2018-06-26 10:27 来源:本网

穗旅催字〔2018〕第4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骆耀康(原广州勤耀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穗旅罚字〔2017〕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七千元。

由于你下落不明,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广州日报》旅游版第4版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但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催告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10日内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七千元,由于你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加处罚款七千元,合计一万四千元。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3楼

联系电话:020-8109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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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