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440100522023000359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6月30日
备注:
1.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3.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在申请单位、演出人员及内容“三不变”的情况下,需增加演出地(场次)的,可到增加演出地(场次)的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4.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应第一时间至外事部门办理签证相关手续。
5.请于演出举办日期前持此决定及相关材料到演出地所在的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现场监督工作,请根据短信提示及时进行服务评价。
抄送:市外管联席办、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市场管理与安全处、本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本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